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来到龙岩市商务局在线访谈节目!2023年5月10日,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6月20日正式实施。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该《管理办法》的发布,用以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传统塑料的使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强塑料制品绿色替代供给、培育绿色消费理念。今天我们邀请了龙岩市商务局服务业与电子商务发展科科长池俊荣,就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常见问题与大家进行解答和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池俊荣: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办法。
池俊荣:好的,该《管理办法》总共5个章节、30条内容,明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管理要求等:
1. 总则。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整体要求、部门分工、协会职责等;
2.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主要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有关义务,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要求、规范、时限等内容;
3. 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要求及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4. 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报告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5. 附则。包括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
主持人:《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要求?
池俊荣: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链接标识。同时,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1.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2.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3. 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4. 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5. 住宿经营者,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6. 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主持人:使用和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有何区别?
池俊荣:对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的规范要求有所区别。比如,使用行为规范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范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再如,使用行为规范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行为规范的则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来看网友的提问。
[网友]英子:《实施办法》对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的规范要求有没有什么区别?
池俊荣:规范主体不同:使用行为规范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范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规范行为不同:使用行为规范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具体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要求),报告行为规范的则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网友]雨后的彩虹: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口径必须前后要不要保持一致?
池俊荣:一次性塑料制品填报的统计方式也是之前实施过程中疑问比较多的部分。针对这个问题,《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中择一统计报告,口径必须前后保持一致。
[网友]轻舞风扬: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行为具体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池俊荣:《实施办法》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经营者,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网友]雨后彩虹:《实施办法》中是否有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的报告行为?
池俊荣:《实施办法》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在系统中进行在法规条文中予以明确,确定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时限等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购物袋、快递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网友]唐唐: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池俊荣:《实施办法》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增加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要求。明确主管部门针对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和要求,将监督对象应履行的职责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内容。
[网友]茉莉:如果不遵守,会不会有处罚条款?
池俊荣:针对违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报告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
[网友]孙岩:实施细则以后才会有变动吗?
池俊荣:考虑到禁限塑令是动态的规定,未来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实施办法》明确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制定适宜当地情况的具体要求,为省级部门落实《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法规支持。对于办法的解释职权,明确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解释。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池俊荣科长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池俊荣:再见!